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001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10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戰士授田憑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1001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代表人 高華柱 上列當事人間因戰士授田憑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2年10月23日本院92年度判字第142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因戰士授田憑據事件,對本院92年度判字第142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0條、第11條及其他違反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均屬無效;而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且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該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亦應優先適用。原判決有應適用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而未適用之違法,反而適用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0條、第11條及其他違反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之相關規定,原判決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之違法等語。惟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自不得據為再審理由。而本件再審原告所主張上開事由,業經再審原告於前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再審原告復以同一原因事實提起再審之訴,泛言有適用法規錯誤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揆諸首揭說明,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另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再審原告聲請行言詞辯論,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高啟燦法官吳錦龍法官黃合文法官林茂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褔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