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255號抗告人甲○○即具保人上列抗告人因被告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裁定(95年度聲字第5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裁定意旨如後附原裁定正本所載。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被易乙○○之母 易廖 盡年邁且罹重症,長期臥病在床,均由被告隨侍在側,被告接奉板橋地檢署執行命令,然被告須另覓長期看護,無法立即到案接受執行,被告於95年1月24日,向該署具狀聲請延期執行,惟被告迄未接奉該署任何准駁之通知,故未遵期到案執行,該署竟以被告無故不到案為由,聲請原法院裁定沒入抗告人繳納之保證金,原法院遽為不利抗告人之裁定,顯有違誤云云。
三、查板橋地檢署係於95年1月17日發函通知抗告人應於95年2月6日上午9時帶同被保人乙○○到案接受執行,該通知業經於95年1月19日送達抗告人,被告乙○○亦於95年1月18日接獲執行傳票,均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被告未能遵期到案執行,執行檢察官乃依法拘提被告,限95年2月10日拘提到案,惟並未拘獲,亦有卷附司法警察所作「依址拘提未獲」之被告書附卷可稽,顯見被告確係規避執行,且執行檢察官係於95年3月24日始向原法院聲請沒入保證金,距離拘提已一月有餘,在此段期間被告自得從容安排其母照顧事宜,被告並無為此安排,檢察官因此聲請沒入保證金,原法院以被告傳拘無著而裁定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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