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朴小調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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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朴小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合意定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
四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有調解筆錄一份附
卷可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