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子 林懷祖 受刑人 林燈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九十九年度執更字第四二四一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燈炎於會計事務所執業中,客戶所委託之案子如清算等問題,只有受刑人能處理,唯恐受刑人入監期間造成客戶重大損失,屆時客戶會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受刑人之稅務代理人資格,每年必須受專業訓練二十四小時方可保有資格,如續在監就會喪失稅務代理人資格,到時無法謀生,也將影響事務所員工之生計;另受刑人於民國一00年一月十七日,因已備妥可易科罰金之金額至地檢署報到而臨時被羈押,諸多客戶所委託案子之作業情形、進度均未能交接,致使事務所事務混亂不清,亟需受刑人出面解決處理,是受刑人因工作職務之關係,執行上顯有困難,惟執行檢察官不予易科罰金,顯有指揮不當,為此依法提出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明異議人林懷祖為受刑人林燈炎之子,此有聲明異議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人並非法定聲明異議適格之聲請主體,自無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權利,故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受刑人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另得以自己名義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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