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 王櫪淇 被告 何侑霖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2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於一百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第四行及理由欄第二頁第十六行、第十七行關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均應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派出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3行、第4行及理由欄第
2頁第16行、第17行關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均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派出所」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蔡美華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