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萬9,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曉芳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