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0號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被上訴人 楊台立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施汎泉 律師 劉仁閔 律師複代理人 黃博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2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葉國乾附註:兩造應於10日內陳報上訴人於系爭 白柱 移除後,是否仍有占用系爭土地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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