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黃暖琇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4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黃翊哲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