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4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哲鍾 即祭祀公業 黃兆慶 嘗管理人
-2號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44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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