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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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連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