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投交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投交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投交簡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甲○○前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甫因酒醉駕駛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投交簡字第一五三號判決判處罰金一萬元,並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繳交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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