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惠玲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惠玲於民國111年6月19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急診室門口處,因細故與告訴人 盧彥帆 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先對告訴人比出中指後,嗣接續辱罵「孬呀」、「孬呀」、「因為你是孬」等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然依同法第314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乙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桃簡卷第31頁),依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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