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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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偉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1千元通用紙幣1張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偉哲涉嫌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5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安二版新臺幣1千元券(號碼:HR484268XD)1張,經鑑驗結果係屬偽鈔,有中央印製廠鈔券中印發字第1110001929號鑑定報告1紙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5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卷宗可參。
該案扣案之面額新臺幣1千元紙鈔1張,係以四色網點疊印方式仿鈔券正背面圖紋;無凹版印紋浮凸觸感,無隱藏字,紙張非鈔券紙,無水印;以四色網點疊印方式印魔術鈔票字樣仿官章等,認係偽鈔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偽鈔照片、中央印製廠鈔券中印發字第1110001929號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面額新臺幣1千元紙鈔1張確為偽造之通用貨幣,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倪韶翎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