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小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基小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北鴻德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鳳淑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B書記官陳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