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859號
上 訴 人 黃緗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付
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肆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及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