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86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 告 林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合計1,99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