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0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 告 謝發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
度北小字第388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950元,及自民國93年9
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廖芷儀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