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474號
原   告  維多莉亞發毛 診所即 鄒積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蕭瑋佑 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
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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