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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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0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培森 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4萬
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0,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