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516號
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被   告 EudelaAnnabelle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為外籍勞工,其擔任看護工作之居所地址係為新
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此有被告所簽署之借
款契約書及看護工契約各乙份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
本件應由被告居所為其最後住所,而由該住所所在地之法院
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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