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7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
社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7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