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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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9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撤緩偵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周美玲法官盧軍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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