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96年度易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限於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前予以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庭法官盧軍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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