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中新台幣肆萬元,並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1張,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全部付款,仍有新台幣(下同)40,000元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成在┌───────────────────────────────────┐│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56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發票地│票據號碼││號│││(新台幣)│(到期日)│││├─┼────┼──────┼─────┼──────┼───┼────┤│1│甲○○│96年5月2日│100,000│96年6月2日│金門縣│CH434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