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車輛過戶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原告乙○○被告 皇永通 運企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車輛過戶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將廠牌世凱SCANIA、牌照號碼UT─四五一號、排氣量一一0二0CC、燃材種類柴油、顏色白黃綠,引擎/車身0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壹輛過戶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於購買廠牌世凱SCANIA、牌照號碼原為IT─九九三號,嗣變更為UT─四五一號、廠牌型式R一一三WA四×二Z、排氣量一一0二0CC、燃材種類柴油、顏色白黃綠,引擎/車身0000000、載(第五)重八.四公營業貨運曳引車一輛,為營業上之關係,將該車輛「靠行」營業,變更登記被告名義行使,嗣發生營業上之糾紛,原告乃自動退出靠行,依約定被告應將該車變更登記為原告名義。詎原告於年前向被告聲明退出靠行後,被告拒不履行將該車過戶予原告名,經數度函,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兩造之約定訴請判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汽車行車執照、被告公司之函文及存證信函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向嘉義縣政府調取被告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不得一造辯論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為其所有,僅為營業方便靠行被告公司名下,現已依約終上靠行關係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行車執照、被告公司之函文及存證信函各一份為證,該函文載明系爭車輛係原告靠行被告公司獨立營運、收益、管理等情,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表示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約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公司將系爭車輛過戶登記予原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李宏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