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羅文惠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劉冬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羅文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羅文惠因被告劉冬松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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