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世具保人杜素吟右列被告因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杜素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杜素吟因受刑人 葉世男 涉嫌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有傳喚受刑人及具保人住居所二址之送達證書暨拘提無著報告書各二紙存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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