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五十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起訴狀之譯文,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復未提出該起訴狀之譯文(西班牙文),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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