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莊秋燕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