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智學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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