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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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52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賴啓忠 債務人 毛乾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貳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毛乾義於一○○年四月十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毛乾義自一○一年四月至一○一年五月共消費簽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但於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貳元,以上共計新臺幣參萬零柒佰伍拾捌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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