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蔡國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華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