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二)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二)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五五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余來炎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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