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二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然本院審酌告訴人所受傷勢,認原審量處被告拘役二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洽當,另上訴人即被告甲○○則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是本案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義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江錫麟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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