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興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南市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捌仟伍佰捌拾伍元,折合銀元貳拾伍
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伍拾伍元陸角,折合新台幣捌仟伍佰陸拾陸元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伍佰貳拾壹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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