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949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嘉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及提出債務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釋明文件資料(因債務人於簽約時為未成年人),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