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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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165號聲請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訓宗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 沈雅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表明請求相對人。
三、表明請求金額、正確發票日及票面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