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94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許宏彰 債務人 黃政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七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起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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