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59號上訴人 林霆翰 法定代理人 嚴瑞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成 動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萬零肆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柒仟叁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上訴人前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不補繳則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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