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78號債權人 謝羽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方泳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方泳富核發支付命令,惟未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之,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