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號被告 田廉緯 (原名 田偉志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考之被告田廉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綦詳,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乃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著於民國101年5月29日執行羈押,復自101年8月2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自101年10月2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知坦承犯行,相關證人詰問完畢,委無串證之虞,為此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已然詳陳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犯罪事實,參閱同案被告馬衣宸於法官訊問中之陳述、證人黃玉坤於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詞,兼佐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悉見被告涉犯上揭罪名之犯嫌洵屬重大,所犯乃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又其素不否認結識同案被告相互聯絡、兩人交情匪淺,況且各別供述內容略呈歧異,避重就輕企圖卸責之姿至灼,斟與一般不會隱瞞同居女友販毒內情之常情有違,便具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仍存,現下既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另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故應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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