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9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吳建璋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938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53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偵字第753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刑人吳建璋於民國102年5月7日具狀就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938號判決聲請再審,然遍閱全卷除聲請再審狀外,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博志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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