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雄 選任辯護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0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陳明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明雄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1年12月13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陳明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