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3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二號
原告地波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林信義 訴訟代理人丁○○關係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關係人已登記註冊之「統將TONGJIANG」商標圖樣提請評定,請求撤銷其商標登記,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為評定成立之處分,關係人提起訴願,而經被告機關將原處分撤銷,原告不服而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則本案勝敗結果,將直接決定關係人是否享有系爭商標之權利,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