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壬○○○
己○○庚○○辛○○丁○○兼右五人訴訟代理人戊○○複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九九三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法官陳欣安
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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