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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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