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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