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3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七號
原告薇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關係人日商‧光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即參加人)代表人乙○○○○○送達代收人 林金榮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日商‧光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告申請「KoyoLB」圖樣之商標註冊,而在審定公告期間內遭關係人提起異議,經被告作成異議成立之審定,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則本案勝敗結果,將直接決定關係人是否得以排除原告之系爭商標權利,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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