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再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再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五О號
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右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九號確定判決(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