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石清課 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茂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事件,非專屬管轄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以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被告主事務所設在台北市○○區○○○路○段○○○號十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按,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更多裁判書